发布日期:2024-03-04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更好满足缴存人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结合实际决定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使用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上调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多子女(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在原最高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20%。多子女家庭依据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等证明材料认定。已享受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的缴存职工不再享受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二)放宽房产查询证明要求 核查房产查询证明时,只核查兰州市域内(含兰州新区)房管部门出具的房产查询证明。 (三)调整部分贷款判定标准 允许缴存职工离异未满一年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取消相关证明材料
1.取消办理过户后的一手现房(商品房)、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所收取的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契税完税证明2.取消“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个人信用报告》显示有未结清的非银行消费贷款或为他人商业住房贷款提供担保,不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要求。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缴存人可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买兰州市域内新建商品住房(已在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项目(楼盘)登记手续)首付款,提取额合计不超过购房协议中约定的首付款金额。职工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不得再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要件:1.身份证明材料;2.商品房认购协议;3.购房定金票据(公积金余额不够首付款的,须提供首付款自付部分票据);4.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5.结婚证(拟认购房屋在配偶名下时提供)。 时限:自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之日起至完成网签备案之日止可申请提取1次。 注意事项:
1.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只能由本人申请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账户,缴存人和房地产企业应在收到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凭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和备案,并及时将合同备案号或备案证明反馈至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者被确认无效后,职工本人及配偶、房地产企业应配合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于5个工作日内按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 放宽“老旧小区增设电梯”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放宽原“纳入到省、市政府老旧住宅小区电梯改造目标任务范围”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提取备案”等条件限制。调整为“经相关主管单位许可,缴存人在室外公用部位增设电梯,并由本单元业主家庭分摊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可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同一套自住住房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分摊协议或方案中明确的个人分摊金额(政府提供资金补贴的应扣除政府补贴部分)。 要件:1.身份证明材料;2.《不动产权证书》;3.
新增设电梯的《特种设备(电梯)使用登记证书》;4.新增设电梯费用分摊协议或方案(应加盖增设电梯项目所在社区、街道或住建部门公章);5.结婚证(《不动产权证书》在配偶名下时提供)。 时限:以新增设电梯的《特种设备(电梯)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日期为准,5年内提取1次。 本通知自2023年9月22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原有规定执行。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3年9月20日 转自: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